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3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欠息1501023.26元及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三、被告被告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5万元;

四、被告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以上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1205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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