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法艾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芜湖佳达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芜湖佳达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法艾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25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5800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元,保全措施费1149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65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交纳至本院,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