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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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博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博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所有的霸州市漏液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修理,直至修理完好,停止漏水、漏液。被告***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