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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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景某、史某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景某、史某剩余费用545992.0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30%,即163797.60元,剩余70%的费用即382194.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景某、史某自行负担; 三、原告(反诉被告)景某、史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陈某1支付车辆维修费用41882.00元的70%即29317.4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景某、史桂芳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某1负担1929.90元,原告(反诉被告)景某、史某负担4503.1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53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某1负担159.90元,原告(反诉被告)景某、史某负担37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