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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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983.7元及2019年11月13日(起诉日)前的利息及滞纳金66.58元。 二、被告***应从2019年11月14日(起诉次日)起,按与原告签订的合约约定的利率及滞纳金计算方式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三、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