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祝藏族自治县特美特医药百货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祝藏族自治县特美特医药百货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51396.5元,***对货款151396.5元中的51775.13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驳回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兰州西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天祝藏族自治县特美特医药百货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6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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