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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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572.78元,车辆损失费95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4780元,以上共计33302.7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10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鉴定费780元。 上述款项汇至户名***,开户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荣成支行营业室,卡号62×××3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被告***负担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319元。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费78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