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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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垫付的保险金10925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垫付的保险金37580元; 三、被告***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垫付的鉴定费3000元,被告聊城鸿盛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