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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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浩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合计2156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20443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随本案赔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