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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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二、被告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50万元及利息(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2017年6月29日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0%执行,2018年1月31日后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为在前者执行利率之上再上浮50%); 三、被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信阳湛蓝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前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信阳湛蓝新材料有限公司、***、***、***担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未提供交费凭证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账户:41×××96。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判决义务的,请汇入本院下列货款账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79,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相应的法律文书案号。 |
裁判日期 | 2018-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