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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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丰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4日的借款本金494973.76元,利息39031.49元,逾期罚息194648.43元,合计728653.68元人民币。2019年12月4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日。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邯郸市丰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6元,减半收取5543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