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鑫永泰经贸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邯郸市银国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银国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剩余借款本金4882514.29元、利息158624.96元,及截止2019年6月21的逾期罚息1723887.63元,合计6765026.80元; 二、被告邯郸市银国贸易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4882514.2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按10.125‰标准计算,向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支付逾期罚息; 三、被告河北鑫永泰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55元,由被告银国贸易公司、鑫永泰经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