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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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成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借款本金47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6.88750‰计算;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同年9月21日止,以499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7700元为计算基数,均按照约定月利率6.88750‰再上浮50%计算。其中被告***已偿还的借款利息2296.31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王成果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成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