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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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及罚息共计596781.25元。”; 二、变更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编号为631985的合同中,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70404元,***、***应对***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在编号为642067的合同中,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253501.34元,***、***、***、***应对***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责任;在编号为770253的合同中,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272875.91元,***、***应对***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三、驳回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8元,由上诉人***负担1678元,由上诉人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