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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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支付***8650元; 二、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6848.74元;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2714.14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2元,由阳光财险黄冈公司负担892元,由***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