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黄冈市专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黄冈市专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项6708.3元,并承担管理费、税款14054.59元(管理费193291.7元×20%=38658.34元;税款193291.7元×12.25%=23678.23元-已交税费5825.24元=原告主张的17396.25元,减去已付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黄冈市专行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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