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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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武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29民初3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系武乡县石北卫生院推荐代理人。 被告(反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艳玲,职务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反诉按被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武宝琴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长伟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