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轮椅费、购尿不湿、片、纸、药费,以上共计42454.38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计1107元,由***负担负677元,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4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农行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