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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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鸿鑫种植专业合作社 张家口旺地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阳原县鸿鑫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家口旺地牧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张家口旺地牧业有限公司阳原县鸿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关于肉驴养殖项目合作模式协议书》于2020年5月7日解除。 二、被告张家口旺地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阳原县鸿鑫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资金44.6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8元,由被告张家口旺地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