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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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宇钢管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宇钢管租赁站租赁费740859元,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拖欠租金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租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宇钢管租赁站钢管2140米,扣件1475个,丝杠1866个,套管57根;如不能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宇钢管租赁站的损失。 三、被告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2630元,依法减半收取6315元,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龙宇钢管租赁站承担1037元,被告***承担5278元,保全费17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