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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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41982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计1,569.5元,由被告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