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聊城盛鑫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聊城盛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21439.25元;并以821439.2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聊城盛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4元减半收取600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