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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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澄城县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6374.8元; 被告***、荆门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澄城县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800元; 驳回原告澄城县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澄城县新思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951元,被告***、荆门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