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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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日照景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日照九洲嘉信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号为***0***5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清偿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日照景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日照九洲嘉信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