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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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89999.88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