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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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众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众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2802.89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众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代其偿还借款本息52802.89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负担,并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