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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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垣曲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7民初33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垣曲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垣曲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立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东,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运城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290元,减半收取计7145元。 审判长马延亭 审判员闫萍 人民陪审员张聪民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常晶粟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