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诉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