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诉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2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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