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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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新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福建新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的物业费5479.17元(其中住宅物业管理费4329元,公维金200.57元,水电公摊费用616.6元,卫生处理费333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