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34945.02元及违约金726989元,合计人民币4361934.02元;

二、若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先以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滁州市怡亭北路34号1号厂房(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滁字第××号)、位于滁州市怡亭北路34号办公楼(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滁201500349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由被告***、***、***、***对不足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80元,由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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