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诸暨市国恺机械有限公司 昆山品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赔偿款92449.07元; 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赔偿款90449.07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93元,减半收取2046.50元,由原告负担73元,由被告国恺公司负担997.50元,由被告工行宣城分行负担976元。公估费用6750元,由原告负担2750元,由被告阳光财险绍兴支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