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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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润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2373345.8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5月18日起,以237334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先以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林权(登记证号:南林证字2014第10914号:南林证字2014第**、南林证字2014第**、南林证字2014第**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被告***提供的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不足部分,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滁州市天乐小14幢30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滁2006002317)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4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被告***、润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4元,减半收取13197元,由被告***、***、滁州市润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