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33582.35元、利息7540.39元及违约金4298.3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21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偿清欠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计48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