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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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 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百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84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4804元,由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负担604元,被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反诉原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