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164.7元、公摊水电费388.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违约金,物业管理费3164.7元计至2019年7月31日止,公摊水电费388.7元计至2019年6月30日止(其中物业管理费以150.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以15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以150.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算,以150.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算,……以150.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算;公摊水电费以21.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以1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以22.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算,以1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算,以22.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算,以20.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算,以21.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算,以16.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算,以21.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算,以16.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算,以1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以18.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以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以1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算,以20.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算,以16.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算,以19.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算,以18.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算,以20.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福建省集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