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6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内容; 二、变更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6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456.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受理费389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担3500元,被上诉人***负担391元。被上诉人***负担的二审受理费391元由上诉人履行判决义务时在执行款中予以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