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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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至2019年1月12日,利息为953217.5元,自2019年1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鸿基商务大楼1幢535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所得价款在222万元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22万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