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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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领途汽车有限公司 鹤壁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 鹤壁得力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鹤壁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889994.77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遇节假日顺延)计算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鹤壁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15.28元,减半收取计19,408元,由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