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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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所欠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及本案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对***、***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889号纳尼亚小镇K区2幢802室房屋【产权证字号:皖(2017)徽州区不动产权第0001366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实现首次抵押所需款项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清偿,***对该不足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维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维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黄山易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变更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为8671.23元,此后利息应从2019年6月11日起,以1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由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8元,由***、***、***负担3938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由***、***、***负担3938元,由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