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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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433.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