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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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中心支公司 吉林盈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232.6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垫付费用2302元。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元,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负担128元。原告***预交受理费313元,退还原告***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