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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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河市农科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黑河市农科农资有限公司化肥欠款本金35,932元,利息14,732元,本息合计50,664.12元,于本判决送达生效后5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066元及二次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