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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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1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10000元; 三、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5516.17元(已付132.6元)、误工费25094.67元、护理费993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交通费520元,合计43663.72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120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9-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