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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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峰宝工业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7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欠息为195129.05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87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峰宝工业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峰宝工业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32元,减半收取计36966元,由山东一森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峰宝工业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七日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