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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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阜宁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5318.75元(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银行阜宁支行,帐户:62×××1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9034.21元(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滩支行,帐户:62×××71);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6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1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