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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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46010元(其中车辆维修费45610元、施救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48元(原告已预交),第一次鉴定费2830元(原告已预交),第二次鉴定费340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6878元,由原告***负担300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3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