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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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20989970元及利息(其中以10989970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18日起、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9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18日起,均计算至2015年6月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债权; 二、确认原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29563437.19元及利息(以29563437.19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债权; 三、被告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567元,由经纬集团负担122305元、经纬房地产公司负担172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