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8483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飞达建材经销处,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飞达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裁判日期 2020-3-26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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