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伤残赔偿金10.2万元,合计12万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0390.79元、误工费5359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800元、护理费27489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37972元,合计:204243.12元的70%,即142970.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两项总计为252970.1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原告***。) 上列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1元,由原告***承担2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5094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