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金15250元。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